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分類與處理
第四章 減量與利用
第五章 促進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培訓、行政執法和經費保障,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產業化發展。
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職責組織實施管轄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助義務,倡導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第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擬訂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村莊保潔長效機制建設。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教育、財政、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退役軍人事務、民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中央、省駐湛單位應當參與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和差別化收費的原則,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逐步實行分類計價、計量收費。
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媒體單位,應當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候車亭、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車輛以及建設工地圍擋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公益廣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專項規劃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量、流向,明確生活垃圾處理結構和設施總體布局。經專項規劃確定的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確定的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八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擬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組織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并采取密閉、防滲、防臭、滲瀝處理等污染防控措施。
現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治理計劃,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范配套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三章 分類與處理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引。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分類投放查詢、預約回收、可回收物交易價格查詢、投訴舉報等服務。
生態環境、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將屬于有害垃圾中的危險廢物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等信息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將生活垃圾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三條 產生廢棄沙發、衣柜、床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專門收集點,公開預約聯系方式,為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并公布:
(一)城鎮居住地區,包括住宅小區、街巷等,委托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人為責任人;自行管理的,自行管理人為責任人;沒有委托物業管理且沒有自行管理的,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地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為責任人;
(六)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和天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實際管理人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管理責任人并公布。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分類標準和分類標志設置責任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勸阻不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三)在責任區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檢查生活垃圾分類行為;
(四)將生活垃圾分類后交由具有相關資質或者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得在住宅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設置規范的收集容器外,不得在住宅區公共區域(含地下公共空間)設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第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及相關要求,實施分類收集、分類運輸作業,完成作業后及時將垃圾收集容器復位并清理作業場地;
(二)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生活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生活垃圾運輸線路應當避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四)需經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密閉存放;
(五)不得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級以上市轉移生活垃圾;
(七)建立管理臺賬,設置運輸車輛定位系統,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中屬于危險廢物的交由具有相應處理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余垃圾交由廚余垃圾處理單位集中或者就地就近采用生化處理技術、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
(四)其他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單位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應當先拆分,再按照前款要求處理。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作業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進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理,防止或者減少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按照技術標準分類接收、處理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四)對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周邊環境污染的,按照規定進行修復;
(五)建立管理臺賬,定期向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送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七)國家和省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鼓勵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和減量化處理??苫厥瘴飸敵浞只厥绽?;廚余垃圾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等技術無害化處理后可就近就地處理,科學還田、堆肥或者產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廚余垃圾處理設施設備進行處理;有害垃圾應當建立單獨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其他垃圾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統籌處理。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建立應急機制,制定本行政區域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根據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
因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時,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立即啟動部門應急預案,及時組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工作。
第四章 減量與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的激勵機制,通過鼓勵、獎勵等方式,引導單位、家庭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推動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管理,督促所管理的餐飲服務單位、旅館經營單位減少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使用。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適量點餐。倡導餐飲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勵旅館經營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
第二十三條 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和處理。
商務、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促進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再利用。
外賣、快遞行業應當推廣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使用可降解、可循環再利用的環保包裝。
電子商務行業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再利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鼓勵運用計價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集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
有條件的果蔬生產基地、集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可以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就地處理廚余垃圾。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理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和資源化處理利用。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鼓勵社會各界向生活垃圾分類事業捐助資金和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生態補償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數量,向垃圾處理設施單位支付生態補償費。
第五章 促進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日常教育內容。
個人應當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鼓勵在家庭中培養家庭成員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引導家庭成員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的習慣。
第二十八條 中小學校、職業學校、高等院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日常教育,培養學生分類投放習慣。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識別、收集容器標示標識等常識作為教育內容,培養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的良好習慣。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居民分類投放,指導、督促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參與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督促會員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通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評估評議等方式強化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指導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任社會監督員。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監督員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或者未按規定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收集、運輸或者未按照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使用密閉化車輛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三)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垃圾,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或者已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但未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 月1日起施行。